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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債務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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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在解散後,其合夥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合夥企業的債務。
3、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債務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