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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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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是需要同時具備以下的四個條件,在四個條件具備完善的情況下才能獲得保障。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
1、必須要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所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3、要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
4、債務承擔協議須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債務承擔協議發生效力的最主要條件。
《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債務承擔的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