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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法律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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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法律特徵是什麼
律師解析:並存債務的特徵是:
(1)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
(2)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
(3)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4)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