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經濟>債權債務>抵押擔保>擔保公司解保需要哪些條件

擔保公司解保需要哪些條件

普法知識館 人氣:2.27W

一、擔保公司解保需要哪些條件

擔保公司解保需要哪些條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須符合法定形式,即解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擔保是否必須由債務人自己提供呢?債務人本人當然可以提供反擔保,但並不限於債務人,其他人(第三人)也可以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民法典》對解除擔保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之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內容是擔保公司解保的相關內容,在擔保人擔保期間,不可隨便解除擔保。《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負連帶責任,在借款人未還款時,擔保人有同樣的法律責任。

TAG標籤:#擔保 #解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