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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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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情形,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條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就有關標的物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但存在上述條件的,説明債權人是無法對標的物進行處理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由債務人直接提存相關標的物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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