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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法院如何處理有借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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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賭債法院如何處理有借條情況

賭債法院如何處理有借條的情況

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下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原告起訴要求償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1)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公序良俗的債務轉化的借貸;(2)因賭博、吸毒形成的債務;(3)因託人情、找關係等請託形成的債務;(4)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上述款項已經給付的部分,資金提供者主張返還的,不予支持。賭債中借款即屬於此情形。

1.對於非法債務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享有訴權,但實體上不應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不享有訴權,應從程序上駁回起訴。我們認為,當事人訴權不以請求事項合法為前提,而是以原告是否享有訴的利益為前提,故同意第一種觀點。

2.關於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該類債務屬於自然債務,債權人不得請求給付;但對於已經給付的部分,雖然對於受領人而言屬於不當得利,但就資金提供者而言,因屬不法原因給付,不受法律保護,故不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關於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公序良俗的債務轉化的借貸在當事人之間不予保護,但不影響配偶對夫妻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部分的救濟,配偶可以主張無權處分,要求返還其對應部分的借款。

4.關於借款人直接因賭博、吸毒形成的債務,屬於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對於借款人向他人借錢,用於賭博或吸毒的,該借款是否應當償還?我們認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賭博或吸毒的,不予支持;如果出借人對此不知情的,借款人應償還。

5.關於託人情、找關係等請託形成的債務。實踐中需要把違背公序良俗的請託與合法的請託相區別,如果是合法的請託,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屬於法律上的委託合同,應按委託關係處理。如果涉及權、錢交易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請託而形成的債務,不予保護。如因為不符合條件,而請關係、找人情調動工作、升學、升職等形成的債務,均不應保護。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可見,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而諸如賭博等國家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社會實踐中存在許多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債務,這些債務或本身違法或本身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值得法律保護也不值得動用司法資源。對於這些債務債務人選擇拒絕償還或自願償還都是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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