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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遺失物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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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處分遺失物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處理規則是:

一、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二、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四、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民法典》第l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民法典》第lll條則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任何人撿到遺失物以後,應該找尋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要妥善保管遺失物,而不能據為己有。

拾取到遺失物之後,我們並不能直接將物品佔為己有,我們對此有一定的義務進行處理,如果沒條件的話可以選擇直接交給公安部門,讓公安部門進行物品處理。處分遺失物的規則是我們日常生活中都需要去了解的,因為在生活中拾取到遺失物的情況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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