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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地補償款的支付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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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土地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國家會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土地徵收,因此國家不僅需要對被徵收者進行合理的安置,還要求給予被徵收者相應的徵地補償費用。那麼被徵用者則需要清楚瞭解國家徵地補償款的支付主體和支付對象才能在獲取徵地補償款時不再產生疑惑,接下來本文會為您詳細解答徵地補償款的相關事宜,請您往下閲讀。

國家徵地補償款的支付主體有哪些?

一、徵地安置補償費應由徵地單位支付給誰

徵地的安置補償費是向被徵地土地上的個人支付的 因土地徵用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的一種補助性費用, 是對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的一個社會保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2款之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根據我國相關法 的規定,安置補助費並非由徵地單位直接支付給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據具體情況據以支付或者安置。具體包括:

(1)如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需要安置的村民, 則徵地單位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然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對需要安置的村民進行安置。

(2)如果是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比如有的地方徵地時成立了具體負責安置的公司,則安置補助費由徵地單位支付給此類安置公司,由安置公司對安置補助費統一進行支配和安置。

(3)如果需要安置的村民不需要統一安置,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安置的村民.或者徵得被安置村民 的同意用於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及支付對象

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徵收後,應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及第26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所有”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户要求當地政府或佔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而且,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條文所示,對國家徵地補償款的支付主體和支付對象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後,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應是市、縣國土資源局而支付對象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此外,安置補償費用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不同的安排,支付對象並不是單一的。以上便是本文對國家徵地補償款的支付主體、支付對象等內容的解答,如果還有其他想了解的法律問題,可上本站網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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