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徵地拆遷如何查詢區片綜合地價?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時候徵收部門會制訂徵收補償方案,而用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評估標準的,可以查詢徵收補償方案瞭解地價。
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二、徵地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
由於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後基本生活水平下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三款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制定徵地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除此之外還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
2、間接補償原則
雖然很多情況下,進行徵地補償的是開發商,但是從法律來看,徵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不是開發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徵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徵地款。
4、平等原則
在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係。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徵地款分配總量是恆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
進行土地徵收的,必須要由人民政府進行徵地公告,被徵地户進行徵地登記,然後徵地機構將徵地補償、青苗補助等費用發放給被徵收人之後,被證人才會進行土地交付,即將被徵收土地轉移佔有給土地徵收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徵收人不得采取暴力等手段進行脅迫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