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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公開敗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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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答覆

南京信息公開敗訴的原因?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該條對於行政機關的履職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實踐中,行政機關由於各部門之間銜接不暢等原因,未能及時將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送交相關職能部門,導致答覆時超過了法定期限而導致違法

二、不予答覆

行政機關針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以信息屬於祕密不予公開作出了不予公開信息的答覆決定,行政機關卻不能説明理由,申請人對此不服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由於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不能證明答覆行為的合法性而構成違法的情形。

三、形式不對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行政機關已經向申請人提供了信息,但因不符合申請人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而構成違法的情形。

四、內容錯誤

內容錯誤主要指行政機關作出了答覆行為但是答覆內容出現錯誤。比如,有的行政機關未區分當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於政府信息而予以公開,有的行政機關未區分所申請信息是否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而予以公開,有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錯誤的信息內容,有的行政機關告知了申請人錯誤的信息公開義務主體等。

五、沒有告知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而導致敗訴的一個情形。

六、缺乏機制

目前仍有多數政府機關特別是基層政府及部門尚未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統一受理、審核、答覆部門,亦未確立專門人員來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而代之以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內容來臨時確定責任科室,導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缺乏專業性、規範性和統一性。另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經辦人員業務素質良莠不齊,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不適應當前日趨複雜的信息公開實踐環境。這些都是信息公開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

綜上所述,南京信息公開敗訴的原因多數是因為行政機關不走心,官本位思想在作怪。可以想象,隨着法制的觀念深入人心,今後關於信息公開的案件會越來越多,行政機關應該拋棄傳統思想,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公民如果遇到行政機關信息不公開損害自身權益的事件,可以尋找專業律師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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