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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中評估報告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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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拆遷房屋評估報告是有期限的,而報告的期限由委託人與評估機構協商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範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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