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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客體,是指商標權主體之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具體的商標。商標權的主體,是指對商標依法享有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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