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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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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的特徵有哪些?

著作權的精神權利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署名權,即在作品上署名,表明或放棄表明身份的權利;

2、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4、其他精神權利。

1.著作權主體的概念

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在通常語境下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側重於身份,但作者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主體。

2.著作權主體的種類

以主體的形態為標準,著作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論創作者的年齡、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為平衡、保護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慮到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創作作品時付出的組織、物質等支持,法律也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以著作權的取得方式為標準劃分,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主體(繼受著作權人)。著作權原始主體即作品創作完成時,直接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即刻對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主體。繼受著作權人即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主體。原始著作權人與繼受著作權人在權利範圍、權利保護方式上有所不同。

我國採取自動取得原則,當作品創作完成後,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條件,著作權即產生。著作權人可以申請我國著作權管理部門對作品著作權進行登記,但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法定條件。作品登記過程僅對作品的權屬信息做形式審查,一般對著作權的歸屬只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

著作權的精神權利一般包括的就是不受著作權人個人意志來進行決定的權利,精神權利是不能夠進行相應的轉讓,該作品從一開始只要存在精神權利就已經確定好歸屬方,而著作權如果需要這樣的話也只能夠通過轉讓財產權來進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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