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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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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邊境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由國家確立的界碑、界樁。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認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界碑、界樁的行為,破壞的方式有:

1、直接毀壞界碑、界樁;

2、盜走界碑、界樁;

3、移動界碑、界樁的位置;

4、其他破壞界碑、界樁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破壞界碑、界樁,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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