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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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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三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司法解釋

(一)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 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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