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一條
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