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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立案標準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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