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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件具體情況,批准逮捕後符合法定條件的還能放出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逮捕後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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