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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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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找到犯罪嫌疑人後為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鞏固嫌疑人犯罪的證據而且防止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與同夥串供等影響偵查的事情發生而採取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有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的。
逮捕的目的跟刑事拘留差不多,逮捕與拘留的區別在於,逮捕是由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而且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且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的才可能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