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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怎麼處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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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怎麼處罰量刑?
律師解析:一、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一)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本條前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二)賣淫人員累計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本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