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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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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假釋考驗期多久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並且公安機關會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並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已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並收監,繼續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説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