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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2、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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