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手續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無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將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