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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與公訴交叉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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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程序交叉的案件應堅持公訴程序優先原則。也即是説,自訴案件的處理節奏應依附於公訴案件的處理節奏。這是因為,公訴案件相對於自訴案件來説,取證難度要高得多,辦案週期也長得多,所以在兩種案件的程序交叉即合併審理時,自訴案件可以作適當的等待。這種等待因屬一人犯數罪,不會在程序上於被告人不利
第二,對於此種程序交叉案件,在保障公訴優先的前提下,要充分保障自訴人對自訴案件的撤訴權,和解權及被告人對自訴案件的反訴權。按照刑訴法第127條和173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訴,也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這些權利,不能因為程序合併而剝奪了被告人的程序利益。
第三,經合併審理後法院可就公訴與自訴兩部份作出一併判決,也可單獨就自訴案件作出調解,但一般不能單獨就自訴案件作另行判決,因為合併審理之目的在於保障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得以實現。

自訴與公訴交叉案件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四條

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