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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從原判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至新的犯罪發生之日止,時間不超過五年的,認定為累犯。超過五年的,不構成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多長時間再犯的,都是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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