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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長期居住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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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其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禁止兩種行為: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係)。犯重婚罪,處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不是長期居住。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是否在共同生活的區域對外宣稱是“夫妻”,同時周圍羣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那麼就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哪怕只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天,也算數。

重婚罪的認定長期居住是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