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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與走私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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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偷逃應繳税額達到5萬元的,構成走私罪。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於一般走私違法行為
走私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依照第刑法一百五十一條處罰;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貨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處罰;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條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對一般的走私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走私罪與走私行為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