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營運證辦理:
一、申辦人應具備的條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二、申辦人須提交的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
2、身份證(複印件);
3、出租車公司證明(無出租車公司證明可參加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發給職業培訓合格證,待有工作單位後再領取從業資格證);
4、彩色近照1寸2張,2寸1張。
三、辦理程序:
1、攜帶上述材料到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培訓報名處報名,填寫申請登記表。
2、參加學習培訓並考試合格,由培訓學校統一到辦證窗口辦理《從業資格證》後,發放給申辦人。持有C類以上(含C類)機動駕駛證,駕齡2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4、經出租車職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掌握相關道路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識,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後辦理服務監督卡。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