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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員3人會受到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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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校車超載是一個普遍現象,因為校車超載出現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為了制止這一現象的發生,交警也加大檢查力度,在校車安全管理方面也出台一些法律法規。對於校車超載這一現象有的司機可能抱有僥倖心理認為超載兩三個學生應該沒事,但實際上不管校車超員3人還是30人都要接受處罰,只是處罰程度與超載人員數量有關。下面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校車的有關規定。

校車超員3人會受到處罰嗎?

一、校車超載處罰

按照交通法90條規定處罰: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每個地方的不一樣,一般是罰200塊,態度好不扣分。

二、校車使用許可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以下規定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衞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範維修校車,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三、校車駕駛人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四、校車通行安全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誌。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校車的安全關乎老師和學生的安全,在校車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學校、老師、交警、家長的共同努力。學校在招聘校車司機時應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裏的規定來執行,建議在司機上崗前也應給司機上一堂安全教育課,提醒司機不要超速、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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