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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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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當事人滿足條件的可以申請由交警部門居中進行調解。此時法律規定,必須要當事人共同提出書面的申請,否則的話是不能能進行調解的。當然,除此之外,一些情況下也是不允許進行調解的。那到底哪些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調解如何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哪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調解終止

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主持調解,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如果發生如下情形則調解終止:

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最後,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説,一般調解後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如果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後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綜上,我們知道哪些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法律中規定的具體有三種情況,就包括對事故還有爭議、不同意進行調解以及拒絕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面簽字的。那麼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這種方式對事故糾紛作出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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