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XX公司,住所:重慶市黔江區城西街道城西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36779137。
法定代表人:蔡XX。
委託代理人:李XX,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委託代理人:蒲豔,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被告:王XX,生於1986年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咸豐縣人,農民,住湖北省咸豐縣。
原告重慶XX公司與被告王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後,重慶XX公司於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重慶XX公司自願撤回對王XX的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重慶XX公司撤回對王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重慶XX公司負擔。
審判員 譚 鋒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