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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媽媽交通事故怎麼補償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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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媽媽交通事故怎麼補償誤工費?

一、全職媽媽交通事故怎麼補償誤工費?

全職媽媽會參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還有誤工的期限來進行計算時間;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保險賠償案件中,會經常遇到誤工費的認定問題。由於現實生活的複雜性,保險糾紛調解及司法實踐中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賠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時出現了一些如受害前沒有收入的比有收入的賠償多、不舉證的比舉證的賠償多等違背生活常理的情形。

《人賠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的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該款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邏輯上並不一致:該款的第一句話是説受害人受害前有固定收入的,其誤工費按受害後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該款的第二句話是説受害人受害前沒有固定收入的,其受害後即存在誤工費,即收入減少,減少的數額是證據證明的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但能證明最近三年從事的行業的,減少的數額按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這樣就把沒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收入”代替了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減少的收入”,概念上進行了替換。這樣就造成了兩個不容易為人接受的情形:

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所在單位基於對受害人的人文關懷不扣減受害人的收入,債權人不需要賠償。這樣,受害人單位對職工的關懷受害人無法體會,侵權人感受到的懲戒沒有得到懲戒;

2、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舉證證明了其受害前的收入,但沒有舉證證明其受害後的減少收入,或者舉證證明其受害後的減少收入少於受害人僅舉證證明其從事的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就不如僅舉證證明其從事的行業得到的誤工費多。這樣,不但會無意中鼓勵受害人不履行舉證的訴訟義務,而且可能會引誘當事人做虛假陳述。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會涉及到各項的賠償,包括受害人在內的誤工費,對於誤工費的賠償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特別是對於在家的全職媽媽也是可以申請誤工費賠償的,但對於此類人員計算的誤工費就會按照當地的平均水平來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