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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約車違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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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約車違法怎麼處理?

對於網約車違法怎麼處理?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根據該規定,在涉網約車的交通事故糾紛中,網約車平台公司確有可能成為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但是,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卻有一定困難。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是,對於網約車致第三人損害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承擔與傳統出租車公司等同的替代責任,還是與網約車駕駛人分別承擔侵權責任和補充責任呢?對此,實踐中仍未達成共識。

對於網約車公司自己招聘司機、自己組建車隊,通過自己的網絡平台提供用車服務的,用户是與網約車公司簽訂的承運合同,由網約車指派司機進行運輸作業,司機也是網約車公司的僱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網約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網約車公司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事後可以根據其與司機之間的勞動協議進行追償。

利用互聯網平台對用車需求和車輛信息進行處理,進而撮合促成距離最近的用户和車輛達成承運合同,在這一類型的網約車服務中,因為司機是否接單完全自願,並不完全受網約車公司的指示、控制、監督和管理,也不從網約車公司獲取固定勞務報酬,因此司機並非網約車公司的僱員。

在這種網約車情形下,用户是與司機直接成立的運輸合同,司機一旦出現侵權行為,由司機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網約車公司的責任,只有在違反居間合同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時才存在。例如,網約車公司承諾其加盟駕駛員均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的規定,但卻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户利益。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對於網約車駕駛人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是網約車車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替代責任。對於第三人侵權的行為,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平台公司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網約車在現在雖然已經漸漸的規章化了,但是在網約公司和網約車駕駛人之間的違法責任承擔還是有非常多的模糊空間,雖然在法律上規定網約車駕駛人如果在工作中發生違法交通行為的話,一般是由網約車公司來進行承擔,但是在現實中網約車公司的處理態度非常的消極,而具體還是由網約車司機來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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