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税的納税人。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煙葉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主席令第84號
頒佈時間:2017-12-27
實施時間:2018-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税的納税人。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煙葉税。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烤煙葉、晾曬煙葉。
第三條 煙葉税的計税依據為納税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
第四條 煙葉税的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煙葉税的應納税額按照納税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税率計算。
第六條 煙葉税由税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七條 納税人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煙葉税。
第八條 煙葉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收購煙葉的當日。
第九條 煙葉税按月計徵,納税人應當於納税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税款。
第十條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