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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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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定

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定

為加強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定》經2015年12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2月2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佈。該《規定》共30條,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規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是指南越國宮署遺址、南越文王墓、光孝寺、懷聖寺光塔、清真先賢古墓、南海神廟及古碼頭遺址等列入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名錄的古蹟、建築羣和遺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障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現場保護聯動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安全檢查、現場保護等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工作。

規劃、環保、宗教、旅遊、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工作。

第七條本市設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為保護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制度,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社會基金,向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社會基金進行捐贈,捐贈款物專門用於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文化、宗教、旅遊、科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宣傳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歷史文化和史蹟保護知識納入本市中小學教學內容。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有關的公益宣傳。

鼓勵志願者組織依法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宣傳和保護活動。

第十一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名錄,對擬納入保護名錄的古蹟、建築羣和遺址,應當組織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論證。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名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核定並向社會公佈。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論證、編制保護名錄,報請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向社會公佈。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名錄調整的建議。

第十二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專項保護規劃,並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專項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不同史蹟點的保護管理主體、史蹟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分級管理措施。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衝區的保護要求。

專項保護規劃經批准公佈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變更;如因情況變化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到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區域的,應當徵求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符合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專項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禁止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和保護標誌上刻劃、塗畫、張貼;

(二)違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氣污染物、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墳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經營或者存儲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四)種植根系發達的樹木;

(五)其他危害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及其環境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十四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活動;實施下列文物保護工程的,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設施;

(二)對文物進行修繕、保養;

(三)鋪設通訊、供電、供水、排水等管線;

(四)設置防火、防雷、防盜設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護的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歷史風貌;建築物、構築物的風格、色調和高度應當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考古出土的可移動文物,應當作為該史蹟點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點應當按照《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修繕、保養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變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原建築立面、結構體系、色彩色調、基本平面佈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等,保證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完整;

(三)不得損毀、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相關的建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確需進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四)不得擅自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進行裝飾、裝修,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發現危害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安全的險情時,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十八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記錄檔案制度。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日常保護記錄檔案,對相關史蹟的日常保護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本市應當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制度,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和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管理責任人,應當制定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專項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事發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危及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當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處置。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相關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參觀人數和參觀時間。

暫時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經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暫緩開放。

第二十一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展示內容應當以史蹟本體為主,突出其歷史文化內涵。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館藏文物可以通過單獨或者與其他文物單位聯合舉辦展覽活動的方式進行展示,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的宣傳教育和世界文化遺產的交流。

第二十二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展示與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與其整體環境、歷史氛圍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展示應當為公眾提供文字説明或者講解服務。鼓勵採用科技手段展示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歷史文化內涵,增強展示效果。

第二十三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結合海上絲綢之路史蹟自身特點,通過文化展示、文化創意、旅遊服務等產業進行保護性利用。

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利用應當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危及史蹟安全,不得破壞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旅遊觀光線路進行整合與開發。

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旅遊觀光線路開發,應當注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宣傳和展示,且不影響史蹟保護。

第二十五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建設和傳播,推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名稱、標識和品牌文化的商標和域名註冊並建立有償使用機制。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設立展示和傳播海上絲綢之路文化的博物館、歷史陳列館等文化場館。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及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提高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七條海上絲綢之路史蹟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變更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專項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記錄檔案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建立日常保護記錄檔案或者未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日常保護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沒有制定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專項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文物和保護標誌上刻劃、塗畫、張貼,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五項,第十四條和十五條規定,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蹟的保護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破壞文物歷史風貌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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