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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產共同共有財產温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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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產共同共有財產温嶺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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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為共同共有,那麼請問代位析產共同共有財產如何判決

代位析產訴訟是否變更夫妻財產製的本質區別在於,代位析產後夫妻取得的財產的歸屬。假設夫妻共有財產為200萬銀行存款,該筆存款因丈夫的個人債務(200萬元)被查封,債權人提起析產後,無論是否變更夫妻財產製,則歸丈夫所有的100萬存款都將用於清償債務,而妻子則仍保有剩餘的100萬存款。但若代位析產訴訟後,丈夫中彩獲得100萬,在我國目前的規定之下,因代位析產訴訟並未變更夫妻財產製,因此這100萬元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理論上,債權人仍要再次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而在代位析產訴訟變更夫妻財產製的立法例之下,債權人可直接對該100萬彩金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