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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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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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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公證遺囑的存放問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有些人在拿到公證書以後,會同時自己保管公證書及遺囑,但也有些人為了確保萬無一失,在去世之前就一直是讓公證機構保管遺囑和公證書的。當事人也可以詢問一下公證機構的保管費,能接受得了的話就交給公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