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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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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法律規定
口頭合同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9、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

12、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