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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仲裁案件中,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仲裁員有上述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反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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