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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析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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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析產訴訟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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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析產訴訟程序怎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也就説,在離婚訴訟中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沒有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的話,接下來程序該怎麼走可以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先不分割這部分沒有析出的夫妻共同財產,先處理離婚問題和能夠查清和分割的其它財產,等到析出後當事人可以再起訴解決。另一種是,先中止離婚訴訟,先進行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的析產訴訟,析出後再繼續處理離婚訴訟,解決離婚問題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