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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酌情減輕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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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酌情減輕處罰的規定
玩忽職守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即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過失,一般是對自己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從而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從本罪的立案標準來看,要是玩忽職守造成的損害並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則此時無法以玩忽職守罪來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