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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二)頭面部損傷致:1、一眼低視力1級;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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