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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可以對何種類型的法院管轄提起異議,表示反對受訴法院對案件的管轄。行政管轄權異議的客體一般是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管轄權不得提出異議。但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權異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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