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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證遺囑的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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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證遺囑的難關
公證遺囑怎麼執行
一、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二、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三、確定繼承人; 四、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五、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六、代繳税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七、分割遺產; 八、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 《繼承法》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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