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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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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1、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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