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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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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起訴書
如何要求承租户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按照公平原則,甲方的直接損失只應該計算租金損失,變壓器之類的損失與租金下降不能作為理由:1、甲乙雙方合同約定租期2年,也就是24個月。乙方已付1/4租金5萬元已表示不需返還,相當於合同實際履行1/4。剩餘3/4租金共15萬元尚未支付。甲方最大的直接、間接損失只能按照18個月計算。2、但是現在乙方僅用去不足2個月租期,甲方既得利益卻是已經額外獲得4個月違約金或補償金3.3萬元,同時還獲得額外4個月的出租時間,合計剩餘22個月的出租時間。3、即使甲方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的1年半租期中,也就是18個月租期中,租金減少20%,實際也就是減少3萬元。4、變壓器的自然損耗和現在租金下降,轉租他人後,當然不能作為乙方的責任。相反,如果乙方繼續租用的話,租金也應該下調20%才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