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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報債券 - 企業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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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 債權人申報債券
企業破產清算優先債權人順序如何排列

企業破產清算,應該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債務。


(一)破產費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範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1、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勞動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勞動債權主要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破產人所欠税款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三條第二款: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於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由於沒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範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後,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設定了保證的債權,如果債務企業因破產而不能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這種有擔保的債權不屬於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保證人代破產企業清償債務後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則應列入破產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產生的債權。


由此產生的債權如果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兑人便會受到損失。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對票據進行嚴格的審查,這必然造成票據支付的延誤,從而影響其流通性,這樣將給經濟造成很大的損失和不良影響。因此將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是為了維護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的相對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時可根據相關的債權進行優先變賣資產或清算企業資產來還清自己的企業債務,而企業債務人不作為優先債務人的償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