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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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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需要什麼條件
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説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3、認定:
本罪與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後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4、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法條競合,按照本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説,對犯罪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5、消防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