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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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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是否有效
工傷鑑定勞動能力
對於非工傷鑑定勞動能力這個問題有關內容如下:

1 範圍

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適用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鑑定。

2 總則

2.1 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

2.2 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2.3 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2.4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5 本標準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範圍。

3 判定原則

3.1 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

3.2 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

4 判定依據

4.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1.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1.2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4.1.3 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1.4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1.5 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