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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需要寫明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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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需要寫明哪些內容
合同是需要寫明哪些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